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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二胎新政策

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二胎新政策正式实施。辽宁省二胎新政策规定,自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公布之日起施行,全省同步实施,不分地区,不设生育间隔。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条件拟生育的,实行再生育审批,批准后方可生育。

辽宁省二胎新政策规定,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地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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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二胎政策放宽2015

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史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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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二胎政策新动向

自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正式启动单独二孩生育新政,并适时起订修订《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历经半年时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这意味着,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写入法规条例,并将于2014年3月27日正式实施。此外,《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与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相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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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二胎产假

2014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合法生育二胎与一胎享受同等产假待遇,其中女方晚育产假可休158天。

据辽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介绍,为倡导按政策生育,辽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且晚育的职工,享受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假,即产假增加60天,产假总天数可达到158天;男方则可享受护理假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修正案还根据国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精神,规定“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较以往规定的休假天数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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