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省二胎罚款标准尚未出台,根据现行二胎罚款规定,违反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配偶但与他人同居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城镇居民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村民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落实,吉林省卫计委正积极研究,并准备出台应对“二孩”政策的全方位实施指导性意见。其中包括,明确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人群。以下是现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三、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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