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在安徽省单独二胎政策细则出台之前,安徽省实行的依然是《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二胎生育政策。 安徽“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解答:根据现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该夫妻中丈夫共生育两个子女,两者结婚后生的女孩不是独生子女。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涉及到的“独生子女”,其认定标准为: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精彩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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