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校索赔事件NO.3 三岁幼童回家下身流血

2009-09-28 19:03:07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我要分享

CFP

图片来自CFP

  事件回放:

  儿子裤裆上有血迹

  昨天,记者在法庭外,见到了孩子的母亲向女士,想到此次事件可能会给孩子今后生活留下后遗症,她十分担心。

  向女士向记者介绍,他们家住渝北回兴,年仅3岁的儿子小峰(化名)此前一直在当地一家幼儿园上学。去年3月26日下午,小峰的婆婆像往常一样到幼儿园接孙子放学,路上小峰一直叫“婆婆,我痛”,婆婆当时以为是小孩调皮想要叫她买零食,就没有在意。回到家后,小峰去解手,再次说下身痛,解不出小便。

  脱下小峰的裤子,向女士发现裤裆上有血迹,“小鸡鸡”红肿,并且有一处伤口正在流血。追问之下,小峰说是因为中午在幼儿园吃饭前,不愿意洗手,被老师用脚踢了下身。向女士立即带着儿子到幼儿园讨要说法,并和园里的法定代表人一同到西南医院治疗。

  索赔过程:

  状告幼儿园索赔5万

  在医院治疗时,双方再次为小峰的伤是否是老师踢的产生争执。经过5天治疗,小峰出院了,园方承担了所有治疗费用约3000余元。

  但小峰的家长认为小峰在幼儿园被踢伤,园方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要求园方作出赔偿,但协商未果。于是去年6月,向女士向渝北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园方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一审时,园方辩解,“小峰当天穿的是有拉链的裤子,可能是拉链造成小峰受伤。”老师也辩称,当天小峰不愿洗手,她只是做了一个踢的动作,并没有接触到小峰,“如果踢到小峰,他肯定会哭闹,但小峰当时没有这样。而是回家一个多小时后,才由家人送来,因此也有可能是回家途中受的伤。”

  去年底,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向女士的诉讼请求。向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虽然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认定小峰应是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的伤害,只是原因不明。向女士认为,“既然是在学校受的伤,学校就有责任。”

  昨日的庭审,双方各执己见,向女士坚持认为小峰是被老师踢伤,幼儿园有责任,要求驳回一审判决,赔偿5万。而园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那3000元医药费并非赔偿,而是补偿给小峰的,请求驳回上诉请求。

  最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账户未绑定手机号

绑定 ×
绑定手机 ×